各位海外工作者们、投资者们,以及所有可能拥有境外收入的朋友们,你是不是经常为境外收入在国内怎么缴税而头疼?别担心,这篇文章就来聊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这份重要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让你轻松搞懂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这份公告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而发布的,它规定了中国居民个人在境外取得收入的纳税方式和税收抵免政策。简而言之,就是你在国外赚的钱,回国后该怎么申报、怎么缴税、以及在国外已经交过的税能不能抵扣等一系列问题。
首先,咱们得明确,究竟哪些收入属于“境外所得”呢?简单来说,就是你的钱是在中国境外挣到的或者产生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搞清楚了哪些是境外所得,接下来就是大家最关心的——怎么缴税?作为中国居民个人,你的境外收入需要和境内收入一起计算应纳税额。具体分两种情况:
这是减轻你税负的关键!如果你在国外已经为同一笔收入交了所得税,那么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这笔税款是可以在中国境内应纳税额中抵免的,避免重复征税,这被称为“税收抵免”。
抵免金额不是随便抵的,有一个“抵免限额”。这个限额是根据你在一个国家(地区)的各类所得在中国税法下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来确定的。
综合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境内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直接就是你在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
一个国家(地区)的总抵免限额:是以上三类限额的总和。
有些情况下,即使你在境外交了税,也无法获得抵免:
如果中国与某个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并且这个国家为了鼓励投资或发展,对你的收入给予了免税或减税待遇,即使你实际少交或没交税,但只要税收协定中有“饶让条款”规定视同已缴纳,那么这部分免掉或减掉的税款,也可以被视为你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用于申报抵免。这等于是中国政府承认了对方的优惠政策,也给予了你税收上的便利。
申报时间:你在中国境外取得收入后,需要在次年的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申报纳税。
申报地点:
如果你是中国境内单位派往境外工作的人员,这里有几点要特别注意:
如果你的工资、劳务报酬是由境内派出的单位或其它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那么这些境内单位应该帮你预扣预缴税款 。
境外中方机构支付:如果是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这些都算“中方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境外中方机构可以帮你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申报纳税。
非中方机构支付:如果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或者中方机构没有帮你预扣税款,那么你的派出单位需要在次年的 2 月 28 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你的外派情况,包括姓名、证件、职务、派往国家、境外单位信息、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你的境外收入或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如果是外币,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折算成人民币来计算 。
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一般需要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纳税记录等凭证。没有符合要求的凭证,是不能抵免的 。
如果你不按规定申报、缴税或提供资料,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并会影响你的个人纳税信用 。
这份公告适用于2019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税收处理事宜 。之前年度还没抵免完的税额,也可以按照新规的结转规定处理 。
希望这篇文章能让你对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了更清晰的了解!记住,如果你有境外收入,一定要按时、按规定申报纳税,合理利用税收抵免政策,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比较现在数据网络都是通的。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