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具备的资质
(一)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1.图例:
2.依据:
(1)《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承担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二)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1.图例: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2)《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公布下列信息:
(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
(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三)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及时公布。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二、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应具备的资质
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进入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目录》。
https://www.oscca.gov.cn/app-zxfw/xzspsx/syxkdw.jsp?channel_code=c100142
(一)图例: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进行认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
2.《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全国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地区电子政务电子认证基础设施,应当报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
第十六条 面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开展认证服务能力评估,发布(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