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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概述
《条例》包括总则、管理体制、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平台支撑、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共8章44条。旨在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建设数字政府。
《条例》对政务数据共享所涉及的管理协调、权责要求等重要问题做出了体系化规定,是我国数据共享制度要求在政务数据领域的具体落地。其在彰显政务数据在整个数据资源体系中的重要位置的同时,也能为其他领域、行业数据共享的规范化、法治化提供重要法规依据。
二、《条例》明确了三个重要问题
一是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政府部门之间的政务数据共享及相关的安全监管,而非面向全社会。这是《条例》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最大区别之一。此外,就政务数据的范畴来看,其与政府信息、公共数据资源等概念相比,在具体含义、承载形式、共享/公开目的等方面也存在较多差异,需要注意区分。
二是管理机构:一个重要部门
《条例》规定“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对于该共享主管部门的具体指代,条例未给出进一步明确。而从部委职能定位以及我国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实践来看,此职责通常由国务院办公厅承担,其下设有专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各地方也大多在各自办公厅(局)下设政务数据管理的专职部门。
从《条例》规定来看,各级数据共享部门除了履行常规监督职责外,还有两项重要职责,即:明确同级政府的数源部门,以及审核同级政府部门报送的政务数据目录。而国家层面的“国务院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则还承担制定“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的总体职责。
三是管理抓手:两个重要机制
对于推进政务数据共享的常态化管理,《条例》明确了“目录管理”、“平台支撑”两个重要工作机制。
“目录管理”是指“政务数据目录”。该目录包括国家级、地方级两类,目录由各级政府部门按统一标准制定,制定时需开展保密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影响等评估,并经其部门负责人审核;制定后还需报同级共享主管部门审核。
“平台支撑”是指“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根据《条例》规定,该平台应是“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并共同隶属于国家“数据基础设施”的范畴。这对于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数据基础设施之间的衔接和协同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三、《条例》对网络和数据安全的要求
《条例》将政务数据共享的主体分为四类:政务共享管理部门、数据提供部门、数据需求部门、平台建设部门。结合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流程,相应涉及到安全相关的要求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保密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影响等评估。该要求主要面向政务数据共享目录编制单位,包括数据提供部门、数据需求部门等。
二是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主要是授权政务共享管理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的主体管理责任。
三是对数据的安全防护和风险监测。主要面向数据提供、数据需求部门,具体要求包括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保障政务数据安全的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事件预案、应急处置等。
四是政务数据平台安全。主要面向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要求主要涉及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平台上政务数据的安全等。
四、影响和后续关注
《条例》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作为各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的统一依据,无疑会受到政府部门乃至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此外,从制度的落地来看,“国家政务数据目录”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目录的协同关系、以及政务数据目录与政务数据平台的关系如何等问题,都事关政务数据共享制度的实施成效。
对于网络和数据安全行业而言,除了关注《条例》提出的各项安全要求可能带来的潜在市场机会,也需重点强化对制度之间衔接、关联的学习和理解。尤其是对《条例》与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体系等战略规划关系的把握,这对于业务布局和市场开拓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